媒體:不起訴趙宇讓見義勇為者更有底氣
2019-02-22 09:56:48 來源:北京青年報
不起訴趙宇讓見義勇為者更有底氣
今日社評
本報特約評論員
一個正常的社會,不能總是在好人遭遇惡人時束縛好人而放縱壞人,而應當鼓勵人們面對不法侵害時,敢于毫不退讓地制止侵害,并解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期待司法機關在具體操作中更加包容對待見義勇為,讓社會更有浩然正氣,讓善良正直的人更有底氣和勇氣。
一場沸沸揚揚的“制止不法侵害反被刑拘”案,在公眾輿論的持續關注下,迎來了峰回路轉的時刻。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警方2月20日晚通報,對趙宇以“過失致人重傷案”移送晉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晉安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后果。鑒于趙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對趙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相關報道見A8版)
按照當地檢察機關的認定,趙宇在制止一起暴力侵害事件的過程,與暴力侵害者發生了肢體沖突,并對后者造成了人身傷害,其行為不應屬于“故意傷害”或“過失致人重傷”,而屬于見義勇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可以讓背負巨大壓力的趙宇長舒一口氣,而長遠來看,這一處理結果顯然是司法對正義的有力匡扶,有利于更多人面對不平之事“該出手時就出手”。
見義勇為不屬于刑法術語,但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中,對見義勇為行為也有相應的界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簡單明了,實踐中的具體操作卻異常復雜。一些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將見義勇為者和施害者的損失大小、傷情輕重以及施害者的犯罪罪行嚴重程度,作為正當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標準。譬如,要是施暴者因見義勇為者的“制止”受到重傷,而見義勇為者僅受到輕傷甚至沒有傷情的話,就認定正當防衛超過了必要限度,并追究其法律責任。在這種觀念支配下,近年來各地出現多起“見義勇為反被拘留”事件,造成了很不好的社會影響。
見義勇為本身就存在風險,需要特別的勇氣和智慧。見義勇為者面對的多是突發事件,需要迅速果斷出擊方可抓住稍縱即逝的機會,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也正因為如此,才很難不免不對違法者造成損害。如果要求普通人面對不法行為時,先仔細想想如何有效制止又不造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待考慮周全時,恐怕不法者已造成事實上的損害且逃之夭夭,其結果只會更糟。
尤其是,不法侵害者受損是由其自身的不法行為引起的,如果沒有不法行為在先,也就沒有見義勇為帶來的“合法傷害”。要是對見義勇為過于苛刻,只有當見義勇為者受到比不法者更重的傷害才能免責,這不等于強迫見義勇為者“流血”嗎?在趙宇制止不法侵害事件中,檢察機關擯棄了陳舊的辦案思路,及時作出了正當防衛的認定,不追究趙宇超過必要限度的刑事責任,積極回應了社會關切,打消了公眾的疑慮,值得充分肯定。
一個正常的社會,不能總是在好人遭遇惡人時束縛好人而放縱壞人,而應當鼓勵人們面對不法侵害時,敢于毫不退讓地制止侵害,并解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去年江蘇“昆山反殺案”發生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指出,要鼓勵大膽適用正當防衛,糾正以往常被視作“正常”的保守慣性,避免對防衛行為作過苛、過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將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期待司法機關在具體操作中更加包容對待見義勇為,讓社會更有浩然正氣,讓善良正直的人更有底氣和勇氣。
編輯:史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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