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記分明年有新變化!公安部最新推行9項新舉措
2021-12-27 15:09:08 來源:央視新聞
明年實施!
推行學法減分
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
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近日,公安部發布了
新制修訂的3個部門規章
在此基礎上
又推出9項交管便民利企新措施
一起來看↓
為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安全便捷高效公共服務的新需求,近日,公安部發布了新制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3個部門規章。此次制修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改革完善機動車登記、駕駛人管理和交通違法記分制度,推出更多“我為群眾辦實事”新措施,健全車輛和駕駛人安全準入機制,嚴密交通管理執法監督制度,深入推進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建設,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將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機動車登記規定》將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再推9項交管便民利企新措施
新制修訂的部門規章對公安部近年來已推出的69項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推進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同時,回應群眾新要求新期待,再推出9項便民利企新措施,辦實事、惠民生、促發展。
推出3項便利車輛登記新措施。一是推行私家車新車上牌免查驗。對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在出廠時查驗車輛,生產企業與公安交管部門共享車輛信息,群眾辦理注冊登記時免予交驗機動車。積極推行互聯網登記服務新模式,實現網上售車、網上選號、網上登記,便利群眾快捷上牌,助力汽車行業發展。二是推行小客車登記全國“一證通辦”。對在戶籍地以外辦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一證通辦”,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三是推行車輛信息變更“跨省通辦”。對變更貨車加裝尾板、殘疾人用車加裝輔助裝置、小客車加裝行李架等情形,群眾可以在車輛所在地申請辦理,無需返回登記地驗車。
推出4項便利駕考領證新措施。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對在戶籍地以外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一證通考”,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二是恢復駕駛資格考試“跨省可辦”。對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注銷不滿兩年的,申請人可以向全國任一地申請參加科目一考試,恢復駕駛資格,更好滿足群眾異地考試換證需求。三是優化駕駛證考試內容和項目。對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增駕小型汽車,或者持有摩托車駕駛證增駕其他類型摩托車的,只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優化考試程序。四是新增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新增準駕車型“輕型牽引掛車”,允許駕駛小型汽車列車,更好滿足群眾駕駛房車出游需求,促進房車旅游新業態發展。
推出2項減證便民服務新措施。一是推行申請資料和檔案電子化。實行申請資料電子化采集、檔案電子化管理,機動車轉籍、駕駛人考試等信息網上轉遞,實現交管業務辦理“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二是推行部門信息聯網共享核查。與稅務、銀保監、交通運輸、醫療機構等部門信息聯網,共享車購稅、交強險、營運資質、體檢等信息,群眾辦理業務時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堅持防風險保安全 嚴格重點車輛和駕駛人安全準入管理
此次制修訂部門規章,突出重點管理,突出隱患治理,進一步嚴格“兩客一危”等重點車輛及駕駛人安全管理,從源頭上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一是嚴格“兩客一危”重點車輛管理。嚴格登記審查,對登記使用性質為危險貨物運輸、公路客運、旅游客運車輛的,公安交管部門與交通運輸部門聯網核查運輸資質,加強部門協同,嚴格規范管理。嚴格嫌疑調查,對機動車登記發現車輛涉嫌非法生產、拼裝、改裝、被盜搶騙等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門啟動調查程序,嚴格追究違法違規責任。二是嚴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管理。嚴格申請條件,將禁駕大中型客貨車的情形由三種增加到七種,新增對有毒駕、再次酒駕、危險駕駛構成犯罪等人員,禁止申請增駕。嚴格滿分學習,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記滿12分的,嚴格滿分學習和考試要求,增加學習時間,提高考試難度,加強重點管理。
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 完善道路交通違法記分管理制度
為更好發揮交通違法記分教育引導作用,此次單獨制定新的部門規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堅持寬嚴相濟,強化教育引導,對記分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調整和完善,促進提升駕駛人安全文明意識。一是推行學法減分措施。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計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學法減分將堅持公開透明、程序公正、嚴格監督,實現記分管理與教育引導相結合。二是優化調整記分分值。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三是調整滿分學習考試制度。嚴格多次記滿12分駕駛人學習和考試,對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的,延長學習時間,增加學習內容,增加考試科目,對多次違法駕駛人加強教育管理。此外,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最新記分分值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堅持全面從嚴治警 健全交通管理執法監督制度
此次制修訂部門規章,圍繞鞏固提升公安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堅持全面從嚴治警,完善執法監督機制,提升公安交管執法規范化水平。一是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公安交管部門及其民警輔警應當接受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督察部門監督,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設公安交管業務監管中心,健全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方式,及時查處整改違規問題,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二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廣應用全國統一的公安交管業務監管系統,加強對交管業務全鏈條、全過程、全方位監督,對違規異常問題及時預警、及時核查、及時處置。三是嚴格違規責任追究。對發現民警輔警和工作人員違規辦理機動車登記、參與駕駛人考試作弊、參與買分賣分等問題的,嚴格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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