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把前男友送的黃金賣了14萬,還能要回來嗎?_今日報
2023-05-15 12:09:50 來源:海報新聞
如今,年輕人談戀愛,分分合合再正常不過了。戀愛中,有些人被愛情沖昏頭腦揮金如土,只為博佳人一笑,而當愛情褪去新鮮感之后,以前的“一擲千金”是否還能“完璧歸趙”呢?
浙江杭州95年出生的徐女士與一名經濟條件非常好的男子認識之后,與其確定了戀愛關系。熱戀期間,男友對徐女士非常好,別人的男友都是送花、包包等消耗品,可徐女士的男友直接送黃金。男友對徐女士說,黃金保值,讓徐女士一定要保管好。戀愛兩年時間,男友陸續給徐女士送了很多黃金制品。隨著近日金價飆升,徐女士還特意秤了一下:男友一共送了320多克黃金。
可誰曾想,男友結交新的女朋友后就馬上向徐女士提出了分手。徐女士確認了男友變心的事實后,給回收黃金的工作人員打電話,讓其上門回收320多克黃金,一共賣了145,000元。事后徐女士解釋稱,自己之所以這樣決定,是因為不想“睹物思人”,賣了就眼不見心不煩,而且現在黃金價格很高,還能賣個好價錢。徐女士打算拿著這些錢,出國旅游散散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報道截圖
事后,有網友擔心:賣了黃金并把錢花完后,如果前男友要求返還,徐女士豈不是虧大發了。
那么從法律上講,會有這種可能么?法律會支持這樣的訴求么?對此,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娟姐看法 進行了解讀:
首先,情侶戀愛期間,為維系感情關系和日常消費的支出,一般視為普通的贈與關系。比如說,一起約會看電影、吃飯、逛街、結伴出去旅游等支出。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而現金方面的贈與,主要體現于520、1314等這些有特殊含義的轉賬行為。這種情況,一般不支持返還。
其次,以結婚為目的贈與行為或明顯超出個人能力的大額贈與行為,民法將評價為有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為。民法典第661條明確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具體而言,一般贈與行為,不支持返還。但如果贈與的目的是建立在以締結婚姻為前提下的,視為有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為,受贈與人未能履行義務的,就應當返還。也就是說,如果這320多克黃金,男友是為了能夠與徐女士結婚,而實施的贈與行為,比如彩禮、結婚時所使用的“三金”等,雙方最終未能締結婚姻,前男友確實可以主張返還。
再次,民法典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換而言之,如果法院認定這些黃金是有附加條件的贈與,那么徐女士就有返還的義務,即便是全部賣了,那也是屬于不當得利,徐女士也應當返還。
最后,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即任何訴求想要獲得法律的支持,當事人都要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總而言之,前男友想要回這些黃金,就要先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即前男友先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他是有附加條件的贈與,否則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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